海外同性伴侶不獲繼承遺產 港男同志申覆核勝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9/18 16: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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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港人男同志3年前在倫敦結婚後,其中一人在港購置居屋作為愛巢,惟一旦他在未有遺囑下去世,伴侶無法自動繼承包括居屋單位在內的遺產,男同志早前就此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今(18日)獲判勝訴。法官於判詞中指,雖然維護傳統婚姻制度等屬合理目的,但看不到透過剝削同性已婚伴侶繼承遺產的權利,如何可推廣傳統婚姻制度。

申請人吳翰林早前就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及《財產繼承(供養遺屬及受養人)條例》中對可繼承遺產的人的定義,只限於《婚姻條例》下的異性婚姻中的丈夫與妻子而提出挑戰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,毫無疑問兩條例對於異性婚姻及同性婚姻伴侶的確造成差別待遇,而性傾向正是構成有關差別待遇的基礎。法官認為,上述兩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讓死者沒有法律責任供養,但有道德責任供養的人,仍可透過上述條例受益於死者的遺產。面對上述責任,異性或同性已婚伴侶所得的待遇應該相同,意即不應只有異性已婚伴侶,才有責任供養其伴侶。

雖然法官認同律政司一方提出要維護傳統婚姻制度、家庭制度和法律上的一致性等屬合理目的,但法官不認為剝奪同性已婚伴侶的相關福利,可有助達致上述目的,有關說法更是不合邏輯,因為不會有人基於同性已婚伴侶都可享有同樣福利,而打擊了他們結婚組織家庭的意慾。

法官又指本案所涉議題並不如公屋之類,並沒有牽涉重大公共資源分配,因此覆核的準則較低。無論如何,兩條例對於同性已婚伴侶造成的差別待遇均無法被合理化,因此構成不合法歧視。法官又提及由於本案申請人並沒有進行民事結合,因此不能代表民事結合的人要求法庭裁定他們亦可享有同樣福利。法官因此裁定申請人勝訴,並可獲90%訟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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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